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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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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继续履行案
  关鑫、关磊、关众为同胞三姐妹。1996年4月24日,?淮海晚报?以“三胞胎呼唤爱心〞被上诉人仍履行诺言达一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正确的。被上诉人在捐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向社会宣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的做法欠妥。上诉人称其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在起诉时未提及此诉,故该上诉主不能在二审程序中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20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本案被告之行为属于单纯的赠与还是属于商业广告行为;二是被告的行为可否撤销。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界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它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本案被告愿意发动集团的全体员工捐资万余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拿出150元利息支付原告三胞胎姐妹上幼儿园直至小学毕业的局部学杂费用,事实上是代表集团员工对将设立的“三胞胎助学基金〞行使处分权利,原告也明确予以承受并实际履行(已领取了11个月共1800元),故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条件,从性质上应认定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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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容讳言,被告在实施这一捐助行为时,是具有商业动机的,从行为的筹划、赠与的过程看,到达了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誉的目的,这种形象的提高是无形的,无法用货币来进展衡量。但即使如此,也难以认定此行为属广告行为性质,把赠与款认定为广告费用而强求被告支付。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效劳提供者承当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效劳的商业广告。据此定义,商业性广告具有三个根本特征:一是广告主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效劳提供者;二是一种付费的宣传;三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效劳工程。而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特征,认定为商业广告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本案被告行为能否撤销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承受该财产的协议。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只有一方即赠与人负担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义务。其特点是在同一时间赠与人无报酬的减少财产,受赠人不花任何代价却增加财产。至于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抑或为诺成合同,世界各国法律不一,有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即以财产的交付为赠与生效的条件,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与义务,不承当法律责任;有的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但对不动产赠与的生效,一般都规定了特定的形式,要求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我国民法虽未对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或实践性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