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二)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二)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江南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实施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有关规定,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食品添加剂”和3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全区范围内,如下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
: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和如下21类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