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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
在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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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
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形。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
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
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出售股份的,发行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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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出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
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发行方式;
〔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七〕决议的有效期;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
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
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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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
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
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
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
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
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
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
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
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
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
核准决定。
第三十一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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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
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
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管准则是否有明确规
定,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
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
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