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路径选择摘要: 2014 年至今我国反腐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这火热的反腐浪潮中, 境外追逃追赃也是国内外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存在的阻碍性问题,如: 引渡未能发挥期待作用、多边条约适用较“虚”等问题, 进而找到症结点所在, 可以对症下药, 根据不同的阻碍性问题提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如: 多方努力, 建立引渡合作关系、加强多边条约的有效适用等,以期为境外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关键词:阻碍性问题; 引渡; 多边条约; 追逃追赃一、我国境外追逃追赃中的阻碍性问题境外追逃追赃包括“追逃”跟“追赃”两个部分, 二者不可偏废其一。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与外交部在境外追逃追赃方面所普遍运用的是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引渡等方式。但是在这些传统方式的适用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阻碍性问题。例如, 引渡未能发挥期待作用、多边条约适用较“虚”等问题。二、境外追逃追赃的路径选择(一)多方努力,建立引渡合作关系引渡作为最基本、最正式的手段, 应该作为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的常用手段。为了减少司法协助中的阻力, 我们必须在自我改变的基础上开展友好合作, 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具体而言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首先, 对内要在完善《引渡法》的同时, 适当的转变刑事审判的理念, 树立良好的司法审判观念,征得外国司法机关的信任; 其次,在死刑的问题上适度的转变观念,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再次,要建立健全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的制度, 要严格审查官员出入境的程序设置, 以及对于官员国籍的统一管理, 避免个别官员通过取得他国国籍, 而作为不被引渡的理由。对外而言, 主要是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 积极协商, 避免个别国家重复利用“条约前置主义”来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二)推进多变协议的有效适用在反腐败领域、最权威、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文件当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这一公约落到实处,本身就能让国际反腐败事业更深层次的发展。但是实践中由于司法理念、国家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会让《公约》在施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为此, 各国应当尊重条约, 并遵守“条约必须遵守”的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①(三)建立特殊的追诉机制首先在刑事诉讼机制中: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针对境外反腐可以适当设置“特殊化”, 例如, 不必特别拘泥于所谓的“人赃俱获”, 可以适当将“人跟物分离”,分别处理,注重各自的效果。再者,可以设置针对境外追逃追赃独立的启动程序, 提高效率, 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也可以设置相对完善和国际化的保全措施,为有效管控涉案的犯罪资产的执行没收奠定基础。②其次在民事机制方面, 应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所提倡的允许另外的缔约国以政府的名义在本国提起诉讼。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例如: 逐步提倡国内社会组织、团体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参与国外诉讼,追索本国国民的利益。(四)完善资产分享机制资产分享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不论是美国、英国、加拿大, 还是日本、新西兰、新加坡,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并运用资产分享解决境外追赃问题。③因此, 作为负有重大追逃追赃任务的我国, 更加有必要在这一机制上加大力度, 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充分结合。可喜的是, 2013 年6月, 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