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2 期政法论丛 No. 2
2002 年 4 月 Zheng Fa Lun Cong Apr. 10 ,2002
【文章编号】1002 —6274 (2002) 02 —0007 —08
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内容摘要】合同诈骗之“合同”仅限于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其他方法”应体现“利用合同”之客观
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此一目的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推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
触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罪数
【分类号】DF472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合法形式”为掩护外衣,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
中,合同诈骗罪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由于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而且更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因而
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一探析,以供司法实践参
考,并期望和理论界同仁共同研究切磋。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含义、是否利用合同形式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怎样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含义,目前在刑法理论上很少有人讨论和予以关注。但实际上,合同诈骗罪既然
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么何谓“合同”或者说怎样界定“合同”的内涵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必然具
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修订刑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不无争议,甚至存在很大困惑。比如,有这样一起
案件:被告人陈某经 L 市 N 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批准,开办了 L 市 N 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旅游外语培训部。尔后,被告
人陈某私刻公章,擅自将旅游外语培训改为 L 市 N 区旅游外语学校并自任校长。1997 年 7 月,被告人陈某以该校的名
义,虚设国际邮电业务和烟草专卖管理两个所谓包分配专业班,向省内一些县的中考落榜生发出录取通知书,致使 21
名学生及其家长到该校与被告人陈某签订了毕业包分配就业协议。事后,部分学生及家长发觉有诈,即找陈某要求退
还学费,陈某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先后向 5 名学生及家长退还了 3. 345 万元的学、杂费。尔后,其余学生及家长也要求退
学,陈某为稳住大家,假意答应学生家长 9 月 23 日到校一起退学、杂费。9 月 21 日,陈某以买教材为名携款外逃。后公
安机关于 1997 年 10 月 16 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缴回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陈某实际诈骗所得 12 余万元。本案处理过
程中,就被告人陈某构成何罪发生分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采取虚构主体,
使用伪造的印章和其他证明材料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在事发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罪。二审法院亦裁定维持原判。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二审法院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再审
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诈骗行为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但并非利用“经济合同”而是利用就业协议
实施的,故最终以刑法第 206 条之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类似上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