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分析及立法建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分析及立法建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分析及立法建议
(二O一三年)
实 务 研 讨 论 文
题 目: 非途径分析及立法建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法律救济途径分析及立法建议
非法用工中受到事故及职业病伤害是否视为工伤问题;四是非法用工中受到事故及职业病伤害后,员工法律救济途径的具体程序怎么走问题……
四、非法用工涉及法律问题探讨
首先,“条例”第六十六条,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因而原则上讲,,从劳动关系的实质上看,劳动关系是人以雇员身份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为谋生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因而非法用工关系却又符合了劳动关系的本质[1],所以笔者认为,即使非法用工单本质上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员工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但是,非法用工关系实质上仍属于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条例六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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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看出,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形成的关系实质上已经被归结为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还有学者主张非法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笔者认为,把非法用工关系归结为劳务关系并不利于维护伤亡员工合法权益。例如,上述案例中,吴某在凌某经营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吸塑厂工作受伤,伤到右手中指,平心而论,吴某伤势很轻,右手中指稍微些许骨折,但是如果认定吴某凌某之间是劳务关系的话,吴某的伤残等级是连最低等级都达不到的,也就是说,对吴某的赔偿也就仅仅是一点误工损失,,如果按事实劳动关系,走非法用工这条路,对吴某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吴某至少构成十级伤残,结果不言而喻了……故笔者认为,非法用工关系归根究底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条例规定二者因发生事故伤害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这也是充分考虑到最大程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其次,,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在处理吴某的案子时,这个问题也是一个起到决定性的问题。遗憾的是“条例"和“赔偿办法”对此都未有明确规定。“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无关痛痒的规定,它并未授权任何部门首先确认非法用工关系的事实,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处罚也并不当然具有强制力。吴某的案子,历时5个多月,经历所有能经历的部门,,根源上还是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