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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蓝天 2022/1/30 文件大小: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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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 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2月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 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 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 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 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 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 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 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 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 道的建设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 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 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 道。
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 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 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
(二) 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 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 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 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 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 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 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 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 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二) 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 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 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 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 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 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 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 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 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 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 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 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 先行。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 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 启照明装置;
(四) 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 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