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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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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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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事件的级别划定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
学校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信息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报告时限及程序
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程序示意图
信息发布
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应急反应原则
应急反应措施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其他未达到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调查及评估
人员善后及抚恤
责任追究
整改
恢复教学秩序
6 保障措施
组织机构保障
信息技术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
物资经费保障
宣传教育保障
7 名词术语
8 附则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