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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如此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与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与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与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如下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在有两台与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一样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与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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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变电所的如下元件,应在控制室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与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屋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 照明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在控制室、屋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与屋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的要求。
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
铅酸蓄电池室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电缆隧道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与不发生谐振的原如此进展配置。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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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装置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控制、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保护。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