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须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须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流程为: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政府选购 。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须要购置资产的,由区财政部门首先通过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购置,实行领用制,待机构撤销、会议、活动结束后收回。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 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政府选购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刚好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运用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运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运用中的不当损失和奢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根据区公房租赁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限制,从严审批。
其次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全部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全部;所形成的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部门有权调剂运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及核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处置: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类资产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程序自行组织处置,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电子电器类资产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经备案的回收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房地产、汽车运输设备、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单项资产处置由区政府审批后按规范程序公开处置。
其次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