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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聘任 3 人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监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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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受损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