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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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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2/5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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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届“蓟门纵横”
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
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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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一〕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所实施的伤害郭为民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基于共同的伤害故意,实行了共同伤害行为。两者之间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具体分工,而是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宋武跑回出租房抄起菜刀,返回案发现场,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同时,犯罪嫌疑人宋文也持尖刀紧随其后,于被告人宋武与被害人郭为民在服装摊旁扭打在一起时,追赶上来的犯罪嫌疑人宋文抓住被害人肩膀刺伤被害人。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实行行为,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因此,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为民〔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爱国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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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次,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第一,二人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被告人宋武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还认识到宋文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宋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宋文的共同伤害行为结合会发生损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人宋武与宋文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被告人宋武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协力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二人对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会发生危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宋武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四〕最后,从犯罪主体上讲,被告人宋武具备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身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作为一个到达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