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监督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全生产和信用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查。
(三) 开标环节
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评标环节
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
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
详实、公正;
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
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定标环节
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 合同订立环节
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履约担保等保证金约定形式及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是否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
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
标工作具体安排等。
第九条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执行相应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的需求清
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
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员监
督开标、评标活动,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
现场监督。重点监督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
构服务人员有无干预评审活动、暗箱操作等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
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公正、公平地赋分,
提出具体、详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
第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
监督部门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
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情况、开标过程、评标过
程、评标结果、评标办法、中标结果、异议及投诉处理情
况等。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公正公平。
(一) 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行
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
无效。
(二) 在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检查评委的
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
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
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
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
或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