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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优秀) 欠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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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优秀) 欠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上传人:wawa 2022/2/6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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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优秀) 欠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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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机关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理的救济途径。其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个特别专业化和技术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实力对其进行计算。其三,裁审机关的裁判文书最终还是须要行政机关来执行,还不如干脆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二)赔偿争议的处理
与补缴争议不同的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明确建立了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损失时赔偿争议应予以受理的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实践中,未缴纳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时,赔偿的方式主要就是由用工单位担当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比较困难的是未缴纳养老保险时如何进行赔偿。对此,在赔偿前提上,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必需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主见赔偿,这种看法认为,否则劳动者主见的就是一种或然损失。这种观点一方面导致大量劳动者没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只要沒缴养老保险必定会产生损失这个事实,把不简单计算的损害和不肯定会发生的损失混为一谈。










在赔偿范围问题上,各地实践差异也比较大,有的地方完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地方判决应缴纳的社保费就是损失,也有的地方发展出了计算公式,供裁判时运用。例如《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中就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但据说,重庆的该计算公式已不再适用。










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救济的现状与问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次种救济路径,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并且在上述机构未处理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此,对劳动者可以恳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救济并无争议。但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时,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
对此,司法机关的看法差异较大,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上述2年时效的适用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主要看法有三种:
其一,上述2年时效仅适用于行政惩罚,并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的行为。过了两年之后,行政机关依旧可以处理。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