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审批(民办学校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情况表
序职权项目规范结果
号
1 项目名称实施初中阶段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
2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审批程序 1、申请立项举办者先到区教育局社管办说明申请办学基本情况,填写办学申请登记。
2、实地考查由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查。对办学场所符合办学要求的,同意其在此场所筹设办学,并要求办学者积极准备各
项办学资料;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举办者不得在此办学。
3、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办学材料后,发给《受理申请许可通知书》,正式受理。
4、评议审批对举办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筹备好的办学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民办学校设置实地考查情况表》;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设立的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泉州市教育局备案;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4 申报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A4 规格纸打印一份)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A4 纸打印一份)
3、《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教育局提供)。
4、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A4 规格纸打印一份)
5、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的资格及同意办学证明,或者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资历证明等证件(验原件交 A4 规格复印件一份)。
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证明。(A4 规格纸原件一份)
6、拟聘任学校行政负责人、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及聘任合同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 A4 规格复印件一份)
7、财务会计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会计证、学历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 A4 规格复印件一份)。
8、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验原件交 A4 规格复印件)和租用的协议书(A4 规格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