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经批准改制设立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它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产生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国有控股公司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控股单位推荐提名,依照法定程序,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国有参股公司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主要股东协商后推荐提名,依照法定程序,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已设立的公司更换、填补监事时,由公司监事会与股东或公司职工协商推荐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经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下同)1人,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对公司的资产重组、风险投资及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进行监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及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年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发生的有关费用,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和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应作出决议,要求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董事会未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