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 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受理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并书面告知申请实的理由,同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