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此章程不适用于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一人独自出资设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十四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股东决议
第十八条公司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