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
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05〕90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来源:
(一)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经相关处室核实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等;
(四)监督管理和其他需要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案件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相
应的格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知》(浙安监管法规〔 2005〕92 号,下同),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
为立案时间。
第五条对事故案件,要将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相结合,并办理《立
案审批表》。
第六条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
(一) 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时应做好《调查笔录》;
(二)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有效凭证作为证据;
(三)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按《勘验检查笔录》格式,做好
勘验情况笔录;
(四) 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五)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送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在调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
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
第七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整理汇总案件证据,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
行政处罚建议,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办公室
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审议的,提交
局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对不符合审议要求的案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进
行进一步调查或补证。
第九条案审委会议由局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的审核情况;
(四)案审委委员审议案件;
(五)案审委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我局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
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