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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2-04-15
【实施时间】1992-05-01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
、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
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
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
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
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
,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
第四条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
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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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制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单位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对各单
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程度予以审查、鉴定;确定医疗终
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并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变
化状况并变更残废等级;指导单位做好伤病职工的康复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并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
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建立档案。
四、根据我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补充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劳动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
意见报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病历
、诊断书、检验化验资料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提交有关
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件,对审查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报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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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刻制专用印鉴,做好会议记录、报
表、资料、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
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委员会办公室
和劳动鉴定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和单
位行政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经委员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