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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pdf

上传人:laolingdao1k 2014/10/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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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公安部正式发布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
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
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
息系统的备案。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
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
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
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
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
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
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
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
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
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
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
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
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
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
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
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
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
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
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
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
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察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
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
(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第十条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
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
《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
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个
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第十一条《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
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
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