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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奉献奖
获全省文科或理科总分第一名,分别奖学校7万元,奖教科院3万元。
获全省文科或理科总分第二名,分别奖学校5万元,奖教科院2万元。
获全省文科或理科总分第三名,分别奖学校3万元,奖教科院1万元。
该项奖金安排按当年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奖金安排方案执行。
本嘉奖方案适应全市各一般高中。
对天门职院中职生高考的评价与嘉奖另行规定。
对市教科院的评价与嘉奖将根据全市重点本科和清华北大完成的状况进行。奖金标准为:院长、分管副院长、高中教研员分别比照全市高中校长、分管校长、教务主任的平均获奖数。
学生激励方案2
为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面进展,表现突出,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金额为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金额为_元。
(三)二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金额为1200元。
(四)三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6%,金额为8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养测评优秀;
(二) 本学年各科成果平均分到达8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果不低于8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二等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养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果平均分到达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果不低于75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三等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养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果平均分到达7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果不低于7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方法
(一)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 奖学金原则上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择优评定,严格坚持标准,高等级名额不满时可在低等级中相应增加名额,适当调整各班的比例,但不得突破本系总名额。
(三)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不够条件弄虚作假者获奖的现象。
(四) 学生的综合测评分由操行成果(30%)、学习成果(60%)、任课教师鉴定(10%)组成。
(五)综合素养测评按学校的综合素养评价方案执行。
(六)学习成果为学校必修课的分数。
(七)任课教师签定为任课教师对参评者学年内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考试成果等状况的总评。
(八)综合测评分相同的,学生干部优先;都是学生干部或学生的综合素养评分相同,学习成果列前者优先。
(九)符合上一等级评比条件的学生,如因名额限制和排序没有评上,进入下一等级评比。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 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各班召开班会作个人总结,本人申报等级。
(二) 辅导员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各科成果及操行考核状况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