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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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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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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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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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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给予中小学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给予幼儿园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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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