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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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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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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1999 年)
内建房字〔 1998〕 384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页眉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1999 年)
内建房字〔 1998〕 384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
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
理。
第四条
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
第五条
商品房屋销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条
商品房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同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
销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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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
机构评估验证,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 25%以上的评估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七)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对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的售价审定、指导意见;
(八)商品房屋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装修、设备、售价、环境条件、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
(九)商品房预售款专用户证明(开户行、帐号等);
(十)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