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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研究
第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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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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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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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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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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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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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涛,男,19岁,辽宁省台安县人,原系辽河石油勘探局物探公司地震队工人。1993年3月8日被逮捕。199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涛与杨卓夫(已判刑)一起,窜至辽河油田沈阳采油二大队女工龚××的宿舍,以要龚陪他们出去吃饭为名,强行将龚拉出房外。龚××说要去上班,杨卓夫即用双手掐住龚的脖子,威胁说“不走就掐死你。”姜涛劝杨卓夫不要掐她的脖子。随后,杨、姜二人把龚××挟持到张玉忠(已判刑)家。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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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杨、张、姜三人预谋强奸时,张富海(已判刑)赶到。杨卓失、张玉忠相继将龚××强奸,接着姜涛不顾龚器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张富海又过去将龚强奸。轮奸后,张富海、姜涛先后离去,杨未让龚走,当晚张玉忠再次将龚强奸,次日早晨才将龚放走。龚××回到宿舍后,姜涛主动找龚××要同她谈恋爱,并劝她不要去告发。姜、龚二人谈恋爱一个多月后,龚发现姜已有对象,便与姜断绝往来。案发后,姜涛的认罪态度较好。
案例一
2017/11/30
案例二
甲乙二人预谋共同杀丙,甲开枪未能击中丙,乙举刀将丙杀死。
2017/11/30
案例三
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库尔勒至乌鲁木齐之间,寻找作案机会。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王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
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2017/11/30
案例三
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1996年5月1日晚与同监舍另外三名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2017/11/30
争议焦点
案例一:被告人姜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二: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017/11/30
案例三:对于被告人罗登祥在监舍挖洞潜逃未逞之行为的定性,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脱逃(未遂)罪。
若罗登祥和甲、乙、丙三名在押犯共谋将牢房墙壁挖穿脱逃,共同在牢房山墙上挖了一个洞,罗登祥、甲、乙穿洞逃走后,丙正着手穿洞逃跑时因被发觉而未得逞。此时丙构成脱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2017/11/30
一审判决
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涛参与挟持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姜涛不顾被害妇女哭泣,趴在她的身上实施强奸,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因饮酒过多这一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既非被诱骗犯罪,又非犯罪中止,显系犯罪未遂。鉴于姜涛系本案从犯,又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涛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