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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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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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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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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请每年受理一次。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㈡项目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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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一式5份;

3.《科技查新报告》一式5份,其中一份原件,《科技查新报告》当年有效;
,需出具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其中一份原件);
,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经费预算各一式5份;

㈢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㈣项目申报单位将全套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统一上报:广州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各单位统一报送;区(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厂矿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统一报送。
㈤各单位必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内部评审,各主管单位认真组织筛选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加具意见并盖章,于项目指定受理时间内,集中送至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不受理个人和非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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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时遵循以下的原则:
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
㈡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㈢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㈣坚持廉洁原则,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物品和活动。
第十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本着“依靠专家、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立项”的原则,对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管理的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将申请书返回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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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市卫生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一般引导项目的申请书立项后视为任务书,与项目合同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管理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应提交年度报告(技术报告与财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写成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广州市卫生局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按计划后续拨款;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撤消立项;对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中止研究,中止研究的项目研究单位要说明中止研究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终止该课题的研究及撤消该项目立项,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单位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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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提交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㈠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和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㈡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㈢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