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stationary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 4569—200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实施,GB/T4569-1996、GB16169-1996、GB4569-2000、GB16169-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  15173  声校准器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对生产企业制造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新车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车辆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S: 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4 定置噪声限值
在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见表1。
表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
噪声限值 dB(A)
发动机排量(Vh)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ml
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
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50
85
83
>50且≤125
90
88
>125
94
92
5 测量仪器
声学测量仪器
噪声测量用的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符合GB/T3785对1型或2型声级计精度的要求。当使用能周期地监测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系统的读数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0ms。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定期检定。
测量时使用声级计的A频率计权特性和“快(F)”挡时间计权特性。
每项测量开始和结束时,都应遵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GB/T 15173的要求检查和校准声级计。在没有再做任何调整的条件下,(A),对2型声级计超过1dB(A),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校准时的读数应按测量要求记录在附录A(资料性附录)的表格中。
测量过程中,允许按声级计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风罩,但应注意防风罩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影响。
车速和发动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