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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 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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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 监事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关键词: 论文独立董事监事比较制度安排
一、关于二元体制公司机关构造模式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必要性的争论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采用一元体制的公司不同,我国采用的是二元体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从而与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通过单设董事会,把决策权与监督权集于一体的一元体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与监控模式。
鉴于20世纪60年代之前,西方国家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不少公司内部管理层高层人员同时兼任董事会成员,并对公司董事提名具有很大影响力,如此,实际形成了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得一元体制下的决策职能与监督职能相互矛盾,互相冲突,难以监控。为此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之后,在不改变一元体制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的制度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功能,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随着近10年来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国外不少学者由此认为一元体制公司机关构造模式及其独立董事制度较之二元体制要更加有效和兼具效率,由此对二元体制的监督功能提出怀疑,同时也引起了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仿效一元体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做法。
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对以德、日为代表的二元体制公司机关构造模式的怀疑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简单地对一元体制与二元体制模式优劣性不加分析地做出肯定与否定是不公的。
第一,不应把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经济客观机遇和基础条件的优越性推动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高经济成长简单地归结为一元体制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第二,一国的法律制度与规则设计存在着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它受到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法治化程度等制约。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正值德、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一些西方国家自愿效仿日本二元体制管理模式却导致失败便是证明。
第三,一元体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与二元体制中的监事会制度功能实质上相当接近,如果把美国的独立董事的名称、产生办法及其职权范围照搬给监事会的话,实际上二者并无二异,况且与保留监事会下又增设多层董事的制度相比,还存在着一个监督成本更低的好处。
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其上市,揭开了一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的革命。然而从近十年的实践来看,我国二元体制下的监事会监督功能及其效果与其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受各种原因制约,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几乎仅仅成了上市公司的一种摆设,起不了多大的监督作用。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失控,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日趋严重,以及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逐年递减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近来,我国理论界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监事会监管职能不足,强化对董事会和经营层内部监督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31日推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应当说这一举措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