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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地位和作用 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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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地位和作用之比较
[摘要]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部分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作经常导致股市的混乱,而这又和上市公司严重缺乏有效监督体制是分不开的。
我国原有的监事制度并未真正起到作用,于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欧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五年来,证监会的美好愿望也未能根本实现。此起彼伏的“独董事件”把这一新生事物又推到风口浪尖,“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究竟应采用何种形式的争论不断。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都未能起到彻底有效监督制约管理层的作用,但毕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对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在我国,监事制度是在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即已确立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而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近几年才在上市公司出现,尽管出现时间很短但也已经经历颇多的风风雨雨。近来的“郑百文独董事件”、“伊利独董事件”等有关独立董事的事件发生,使得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再一次备受关注。四川长虹由屈指可数的不设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到公司出现危机后设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是已经具有监事会的,但监事会并没有起到法律所赋予的作用。在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应当对二者进行深入的比较、探讨。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世界上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有德国式、美国式与日本式三种。其中,美国式为一元制,德国式为形式上的二元制。德国式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监事会为董事及董事会的上级机关,对董事会有很强的监督、制约作用。监事会的权力重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部门。美国式的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其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是集业务的经营与业务的监督于一身的机关。具体地说,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监督机关以及对外代表机关,并无独立于董事会的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英美公司监督职能由董事会承担了,通常设立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代表董事会行使公司业务、财务监督权。但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外部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在2/3以上,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外部独立董事事实上完全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日本式的治理结构为折中制,即也像德国那样设置股东大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三机关,但由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同时具有公司业务决策与监督代表董事业务执行的职能,再由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实施外部监督。据此,日本虽设监事或者监事会,却不像德国监事会那样对董事会拥有领导权;也有美国董事会成员中是否执行业务的区分,但又不像美国那样非执行董事由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并在诸多重大问题上具有控制权。日本式公司内部等级森严,执行业务的董事长、代表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公司,包括决定主要从公司内部选拔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