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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2021年版〕?。该?规定?分总那么、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
历的封存与启封、病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
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前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
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效劳: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
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展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XX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XX明,以及代理人与患
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
效XX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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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
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XX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
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
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
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
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
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提供患者局部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的
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XX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
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根本规X?和?中医病历书写根本规X?要求,病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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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