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公司组织机构
【教学案例】
[案例1]
镇江公司由浙江公司一个法人股东和田海、唐军以及包括李梅、陈红在内的49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组建,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选举产生董事7名、监事3名。董事会聘用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为镇江公司的总经理,任期三年;聘用董事李梅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002年9月9日,镇江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全体董事于次日下午1时召开董事会。10日下午,按照会议通知,7名董事全部到会,监事会三位成员列席会议。
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有董事提出讨论更换财务负责人。由于该项提议超出了会议通知的议事内容,陈勇极力反对。在其反对意见未能得到其他董事采纳的情况下,陈勇与李梅忿然退出了会场。其余董事则继续开会,并形成了9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嗣后,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通知了陈勇、李梅,但未通知陈红。
9月12日,陈勇、李梅共同发表声明,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为由,拒绝参加会议。同日,镇江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但浙江公司、田海、李梅、陈红四股东缺席大会。会议上,根据临时股东大会上多数股东的建议,又于同日召开了临时董事会,并形成三项任免决议:免去陈勇总经理职务,任命唐军为总经理;免去李梅财务负责人职务,任命王波为财务负责人;任命彭坚为公司副总经理。
陈勇、李梅俩人在多次抗争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7日,陈勇、李梅、陈红将镇江公司及田海、唐军及其他5名董事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2002年9月10日和9月12日镇江公司董事会通知于次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又作出决定于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期间又召开临时董事会免去了陈勇总经理、李梅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宣告无效。被告田海、唐军等5人系镇江公司的董事,却又在同类企业某集团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主要生产经营管理领导的职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五被告人如要继续在镇江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则必须放弃在某集团公司的一切职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镇江公司2002年9月10日董事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2)宣告2002年9月12日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任何决议均无效;(3)宣告2002年9月12日董事会关于更换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彭坚等职务任免的三项决定均无效;(2)判令被告田海、唐军等5人不得在某集团公司从事纺织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辩称:原告陈红与镇江公司无任何争议,其不能作为起诉镇江公司的原告。镇江公司第一届股东会也未按公司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亦未按规定时间召开,而陈勇、李梅正是在这届董事会上被分别任命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如果未按时间规定通知召开的会议就是无效,那么对陈勇、李梅的任命亦应是无效。既然陈勇与李梅的任命一开始就是无效,现对其免职就谈不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了。田海、唐军等5人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是政府任命的,没有自营,亦未损害镇江公司利益。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问题:(1)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瑕疵?如何救济?(2)公司未通知股东陈红出席股东会会议,侵犯了陈红的什么权利?(3)三原告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4)政府依法可否直接任命公司的董事、经理等?(5)本案由政府任命的董事、经理依法可否在同类企业中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①]金谏一言《中国法院网》
[案例2]
浙江省象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0年由国营企业转制而成。转制之初,原国企49名员工每人交3万块钱,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全部董事选举或者罢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由3个人组成,一届任期3年。 2004年3月11日, 前任董事长即将离职,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长,49名股东全部到会。在股东会上有人提出,公司每年100多万元的收入,公司根本用不着几个董事每天坐办公室,由一个人担任执行董事就足够了。49名股东当中,有30票同意公司只设1名执行董事,并进行一次性投票,得票最多的人当选执行董事。49名股东进行无记名投票,结果股东陈志郎以19票当选为执行董事。
股东会后不久,周曙海等25名股东联名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4年3月11号股东大会作出的全部决议。周曙海等25名股东认为,第一,执行董事仅适用于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公司,而象山食品公司有49个股东,已经达到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上限,不能只设1个执行董事。第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设有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