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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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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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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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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标准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民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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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方法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方法规定申请新增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批通过的《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由其登陆《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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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到达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六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方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地点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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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主要考核单位,应综合其他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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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