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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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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17 文件大小:4.2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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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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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等工作,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地点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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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主要考核单位,应综合其他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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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评审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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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江西省区域内申请医师多点执业适用本办法。港澳台、外籍医师执业注册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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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小二寸照片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 码
专业技术职务
任 职 资 格
本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时间(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发证
机关
发证
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编 码
发证机关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发证时间
新增执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