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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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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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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范文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范文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符合条件的医师最多能够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五条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鼓励支持省外医师到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支持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它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能够申请多点执业:
(一)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第一执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有效注册;
(三)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专业工作满5年;精神卫生、儿科、院前急救、康复医学、病理学等紧缺专业的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放宽到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