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董事、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贺绍奇
中国政法大学
东卫律师事务所
案例: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与公司风险暴露
厦门金龙与苏州机械控股公司与1998年合资设立苏州金龙,注册资本2800万元,厦门金龙出资1960万,占70%,机械控股出资840万,占30%。2000年3月1日,厦门金龙董事长授权公司总经理李某出任苏州金龙公司的股权代表。同年7月15日,李某参见了苏州金龙公司修改章程的股东会,章程上加盖了厦门金龙的公章。修修订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出资各方股东代表由出资方法定代表人出任或授权他人出任,参加股东会议,代表出资方行使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15天书面通知双方股东,每年召开一次,经一方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股东通过。2001年1月,李某请辞,同年4月12日,李某向陈江峰出具书面函称,鉴于我在辞职期间,董事会未能委派新任总经理,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特委派陈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直到董事会委派新的人选。
案例: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与公司风险暴露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月8日在苏州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龙签了字并加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从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 %。
2001年7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某和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为由去函苏州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发生在2001年1月,直到7月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其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金龙董事会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本课程试图解答的问题
1、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具体每个董事、监事应履行哪些职责?
2、如何履行这些义务(如何履行这些职责,通过什么方式来履行职责,)
3、拿什么履行这些职责(任职保障和权利,我不了解情况怎么办,我对某些专业事项不懂怎么办,同事很难共事怎么办?我无法履行职责怎么办?董事、监事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董事长与公司CEO相处、如何与公司管理团队相处?如何与专业中介机构打交道?)
4、如何对董事、监事进行的问责(怎么判断我是否尽到了职责,我是否要对我同事行为负责?出了问题,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
一、公司治理视野中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监事的职责
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与商业文化传统中,与公司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约束“招”的集合。
——清华教授宁向东
利益主体及基本矛盾:
(1)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2)股东与经营管理层
(3)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供应商、消费者、雇员、社区等)
约束“招”: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以董事会为核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制衡;
外部治理机制:产品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等。
不同形态公司治理特点
中外合资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经理;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协调机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
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委派和撤换;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可协商确定提名,股东会任免或职工民主选举;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无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要求
总经理
合资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治理特点
上市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经理;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监事会为监督机关,董事会秘书为投资关系处理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
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可协商确定提名,股东会任免或职工民主选举;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无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要求,监事会应有一定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