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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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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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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平安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通导向标志、平安标志等运营效劳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效劳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效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效劳标准的要求,提供平安、便捷的客运效劳,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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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效劳:
〔一〕通过播送、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平安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效劳,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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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效劳。
第二十五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标准。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效劳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平安和效劳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平安、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平安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效劳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良,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效劳评价结果和改良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确实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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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那么?。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那么?。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局部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