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概念: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特征:标的是货物;国际性;复杂性
标准合同和格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准合同和格式条款
概念:是由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拟定的
标准合同固定条文的格式。
性质:建议性文本,不具有约束力。当事
针对性人可以对条文的内容修改、删节或格
简化性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 式
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成合
为当事人的合同。同
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对方协商的余地很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国际货物买卖参与者的分类
出口代理商
专业贸易公司进口代理商
主体制贸易综合贸易公司佣金制贸易制造厂的代理商
(直接发生贸易关系) 制造商附设的贸易部门(通过中间商发生贸易关系) 寄售代理商
法律对主体的要求
公约的要求: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许可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中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普通民商法意义上的代理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外贸合同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外贸公司和外商)
(外贸经营权) 国内的委托协议
(外贸公司与国内单位)
两层合同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权
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品质规格条款
以买方提供的样品
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以卖方提供的样品
依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
凭规格的买卖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凭等级的买卖
凭标准的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
数量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
运输包装
包装条款(考虑进口国的规定)
销售包装
固定价格:买卖合同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货物的价格
价格条款暂定价格:适用于大宗货物远期交货的情况
非固定价格 后定价格:不宜只规定作价时间
折中价格:适用于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检验条款
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 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受贸易术语、行业惯例、包装及法律规定影响)
在出口产地起运前检验
在装运地装货前或装货时检验 “离岸品质、重量”“对卖方比较有利”
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到岸品质、重量”“对买方比较有利”
出口国装货地检验、进口国目的地复检“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明确规定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将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挂钩(注意各条款的关系)
装运条款装运通知(买卖双方都应承担互相通知义务)
转运或分批装运(注意“限制转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条款:一考虑充分保障;二考虑成本
茶叶:水渍险、串味异味险
支付条款
支付工具:货币(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票据
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汇率保值条款
汇付
支付方式托收
信用证 银行信用
支付时间(预付、现付、迟付)和地点(出口地、进口地、第三国银行支付)
商业信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构成条件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通知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法律后果 (发生不可抗力,不一定解除合同,还有可能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
索赔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条款(仲裁具有民间性、专业性、秘密性、终局性等特点)
法律适用条款
约定索赔期限
法定索赔期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