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法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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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2022年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本钱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根底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本钱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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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当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当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全 国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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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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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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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委员假设干名。
第五章 地 方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划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法学会指导。
其他法学会,也应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