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把好建筑施工合同这道关
文/审计总部罗坤
一、案例
某食品厂通过招标,确定某建筑公司为车间工程施工方,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500万元,工期半年。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该工程价款为约350万元,工程量不变,工期不变,但竣工结算条款为据实结算(据实结算工程造价为580万元)。双方将第二份合同进行了合同备案,并口头约定“合同以第一份合同为主,第二份合同只做备案用,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食品厂按第一份合同陆续支付了工程款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食品厂即将厂房投入使用。7月17日,建筑公司将食品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备案合同进行据实结算
被告辩称,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并不欠原告工程款。第一份合同签订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二份合同当时双方口头承诺只做备案用。
原告认为,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比较高,应该作为结算依据。并说被告强迫原告签订第一份不平等的合同,被告所称口头承诺,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与原告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判决食品厂支付余下工程款80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及条款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结算造价,对施工合同的风险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特别是施工合同中出现如案例的“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风险要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阴合同”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同时谈谈怎样控制、回避“阴阳合同”的风险。
二、“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1、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不能在备案合同(“阳合同”)中反映如:过高的下浮比例或其他优惠条件不能写在正式合同中,只好另订“阴合同”,造成同一工程项目有两份合同。
2、甲方为了节约工程管理费用。
3、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供需关系失衡。
三、“阴阳合同”的风险
“阴合同”如能正常执行,甲乙双方结算时无争议,双方自然无话可说。如果承包人施工中途知道亏损严重,会引起仲裁或诉讼,则“阴合同”无效,只能执行“阳合同”,发包人一系列计划落空,可能使工程中途搁浅或延期,根据“阳合同”还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有甚者,有些投标人先利用优惠条件骗得信任,签订“阴合同”后再利用“阳合同”与发包人计较。所以说,“阴合同”对发包人来说也不是绝对有益,有可能是一个陷阱。
本案例中的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单位是以最低价中标,投标下浮比率达20%以上,低于成本价竞标,施工单位先利用低价优惠条件骗得中标,签订“阴合同”后,在备案合同中设立陷阱,注明“竣工后据实结算”,否定了中标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结果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漏项、下浮比例的风险全部由食品厂承担。食品厂签备案合同对“阴阳合同”的风险缺乏了解,签订了有瑕疵的备案合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了数十万元。
因此“阴阳合同”的风险管理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