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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案例.doc

上传人:1902282095 2016/9/16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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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将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在投资时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属于上述两项之外的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股权、变更股东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一些公司为了转让此类土地,采取转让股权、变更股东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甲公司为了转让土地,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出土地、乙公司出现金成立丙公司,甲、乙各自持部分丙公司的股份,甲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丙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从丁公司获取现金或等价实物,这期间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过户,丙公司一直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对甲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研究(2013-05-0622:36:44)转载▼关于这个问题,先来研究一下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文件信息一、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1996年10月14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1996-10-1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三、200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2000-9-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