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08年7月5日
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08年7月5日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
〔2008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颁布2008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为标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平安,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列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
本方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合乎本方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以下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在主债权毁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毁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合乎本方法形式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