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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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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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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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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 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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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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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