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荐--人寿保险企业人身不测损害保险条款
荐--人寿保险企业人身不测损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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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人寿保险企业人身不测损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企业人身不测损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组成
本保险亡或残疾的,本企业依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不测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由死亡的,本企业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不测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由身体残疾的,本企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拟订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率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率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不测损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企业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一样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企业仅给付此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率不一样时,仅给付此中比率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企业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停止。
第四条 责任免去
因以下情况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戮、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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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成心犯法或抗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成心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束药物的影响而致使的不测;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临盆;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余内、外科手术致使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交竞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时期;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反叛;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况,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停止,本企业按商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时期
本合同的保险时期为1年或1年之内,自本企业赞同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起至商定的停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两方商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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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费按本企业《职业分类表》的相关规定,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照实见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企业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去条款,并能够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状况提出版面咨询,投保人应该照实见告。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申明、标注、附贴批单、其余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纪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企业将依据其详细状况决定能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自己、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其余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时期内,因遭到不测损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企业依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不测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由死亡的,本企业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不测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由身体残疾的,本企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拟订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率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率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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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同一不测损害造成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