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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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3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8
第四章 日常防火 19
第五章 灭火救灾 22
第六章 火区管理 25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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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与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与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与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与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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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与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与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与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 自燃矿井中,采区与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与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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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与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与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 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表1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亡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间 时
伤 名
设备损失 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