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重庆市辽宁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计划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季、月及专项、大笔开支的预算,交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等审定。
第七条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八条本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若外出为企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九条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一般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例行开支及报销单项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秘书长签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法定代表人每月底对当月各项开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