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综合授信协议
(适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 A: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
总和为: 元。该最高授信额度内,授信对象 A、 B 可使用的最高额度分别为美
金一千万元、美金两千万元。
第2条 本协议项下的额度使用范围为以下 :
甲方使用;
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 " 子公司 ”)使用,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子公司名单另附;
第3条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
业务品种 具体授信额度
一般贷款
贸易融资
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
其他
总计
第4条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
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 并采取包括停止叙做业务、 调整额度、 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 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第7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 在最高授信额度内, 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相互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期限
第8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9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提款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 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 办
理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11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和提款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 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12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 (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 )在授信期限内
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在提款期内, 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
请使用,提款期届满后,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13条 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提款期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每笔授信资金的
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 (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
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
种类为票据承兑 / 贴现 / 开立信用证 / 开立保函 / 提货担保书业务, 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 / 贴现 / 开立信用证 / 开立保函 / 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14条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 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1)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
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和外汇登记证(仅外币业务)
;甲方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
/ 质权已设立;
3)
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
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
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甲方在本协议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
5)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6)
其他约定: 乙方已取得由甲方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