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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协议
(适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A:
住所: 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和外汇登记证(仅外币业务);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甲方在本协议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其他约定:乙方已取得由甲方关联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如有新增关联企业借款或财务往来的,由其关联企业债权人逐一提交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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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的票据、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中约定。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为准。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内累计使用总额达到授信额度的 / % ,则甲方无须支付承诺费。如上述提款比例要求未被满足,甲方须就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结束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未使用天数”)内每日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未使用天数× / %/360
授信期限内,如甲方申请完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则甲方须就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原有效期间”)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取消的授信额度×原有效期间× / %/360
在上述第17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届满后的第一日一并支付,第18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支付。
第五章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担保人 /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其他担保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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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甲方承诺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甲方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协议签署日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金融机构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在授信使用期间,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以致乙方的债权受到严重影响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须按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追加担保,以落实清偿责任,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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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如发生法人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甲方若使用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汇票承兑等),开展业务时严格遵守本协议签订时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不因任何商业纠纷损害乙方的信誉和利益。
甲方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披露关联企业相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