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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txt

上传人:iluyuw9 2014/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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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61206(颁布时间)
19970101(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号)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的规定,本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购置、报废大型科研仪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八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科研单位购置、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用于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大型精密仪器。
大型科研仪器的具体名称目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商财政、国有资产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大型科研仪器归国家所有,由科研单位占有使用,实行科技主管部门主管,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必须坚持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
大型科研仪器,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得从国外进口。
第六条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国家和本省重大科研任务;
(二)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
(三)有安装大型科研仪器的条件;
(四)通过协作共用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七条购置大型科研仪器,需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置进口大型科研仪器除按前款规定报批外,还应报省以上机电设备进出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报废大型科研仪器,应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拥有大型科研仪器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应当配备科研仪器的管理和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条科研单位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应当利用现有科研仪器开展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协作共用。
开展协作共用,可以收取分析测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