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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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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规制.doc

上传人:ohghkyj834 2016/9/29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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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规制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公益纠纷、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已经成熟,在国内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同时,国内一些地方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本文试从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主要形式,提出具体规制对策,以期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研究做出贡献。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滥用;规制一、基本问题梳理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允许我国公民个体、相关团体在具体国家机关、单位或者组织相关权力行使不当,使得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为了公众之利益而向司法机关中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最终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宪法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我国法律,该条明确规定了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和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诉讼,其中就包括环境污染案件。这不仅是我国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更多的是体现了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鼓励公民有效参与到环境公益事务中来,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二、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主要形式中国人素有“厌讼”心理,遇事不愿“打官司****惯私了。但长期以来,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共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么得不到法院的立案受理,要么原告只要认为受到了侵害,且此种侵害是因环境污染所引起,即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途径解决,以致于滥诉情况出现。此类案件中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亦使得被告合法权益出现被侵害的可能性。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可归纳为故意、放任和过失三种情形。其一,故意滥用环境诉权。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原告为了使被告利益受损,为了达到私人不良或违法企图,故意借助诉讼形式给被告进行“骚扰”,造成被告利益受侵害或者放任具体侵害结果的出现,致被告于某种困境之中,扰乱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种情形,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其二,放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受侵害的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妄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势必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给法院带来大量的工作,最终造***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其三,过失行为导致错误起诉。虽然过失不像故意那样,不是原告所积极追求的效果,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起诉时的过失,给被告造成不必要麻烦的,原告的起诉权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确定、公共利益界定不明晰的情形下,分析原告滥用诉权的形式是有必要的,只有明确原告滥用诉讼的形式,方可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环境公益诉讼被滥用,才可以对恶意滥用诉权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制裁,维护合理的司法秩序,彰显法律的权威。三、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之具体规制普通公民提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不尽一致,不排除是为了追求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亦不排除为了“出名”或者相关物质奖励,如若是此种情形之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势必会增加司法机关办案的压力,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秩序。同时,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门槛低,均有可能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