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如果发短信给你喜欢的人,他不回,不要再发。看着你的相片,我就特冲动的想P成黑白挂墙上!有时,不是世界太虚伪,只是,我们太天真。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12日 15时53分 47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处置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具有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见附件一);
3.